2007年6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6万元的保费为何只能拿回4.1万
保险合同中的“隐性”免责条款充当了“缩水剂”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黄海亮 配图:毕传国

  老赵是文成县龙川乡下村村民,最近,老实巴交的他遭遇了一道“数学难题”——明明已经交了近6万元的保费,退保时为什么只能拿回4.1万元,保险合同上不是写着按保单“现金价值”计算吗?
  为了解出这道“难题”,他投诉过、诉讼过,终于得知,在保险业内,这个“现金价值”背后还有一套复杂的“内部”计算公式。老赵“解题”的过程,也暴露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维权“死角”——“隐性”免责条款。

  谁料退保时保费也会“缩水”
  事情得从今年文成县工商局举办的“3·15”宣传活动说起,老赵来到活动现场进行投诉,说自己退保时遇到了麻烦。
  原来,老赵在1999年2月8日投保了一份具有储蓄功能的终身险。合同约定:保险金额5万元;分10期缴款,每期8570元。此后,老赵依约连续交了7期保费,共计59990元。可是,到第八期(2006年2月至2007年2月)时,老赵由于经济拮据无力继续交保费,便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。
  对于退保,保险公司答应得挺爽快,可是,双方却在到底该退多少保费的问题上,产生了很大的分歧。老赵觉得,应该把他已交的保费(及利息)全额退还,可保险公司却提出,应该按照保单的“现金价值”来退。据老赵说,照保险公司的算法,这个“现金价值”只有4.1万元,比他已交的保费总额少了1.8万余元。

  原来“现金价值”是个“专业术语”
  经过文成县消保委的多次调解,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,于是,老赵在消保委的帮助下,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。老赵的诉讼请求很简单:要求解除保险合同,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59990元且偿付保险费的利息11207.55元。
  今年6月7日,文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保险公司仍然坚持按照保单“现金价值”来退保费。于是,庭审的争议焦点便集中在什么是保单“现金价值”、该如何计算以及照此标准退款是否合理上。
  那么,究竟什么是保单的“现金价值”呢?记者就此采访了该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。据他们介绍,保单的“现金价值”是保单在指定时刻所具有的价值,它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,公式是:
  保单的现金价值=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-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-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-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+剩余保费所生利息。
  照这个算法,老赵的保单“现金价值”会“缩水”也就不足为奇了。
  前不久,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:由保险公司退还老赵保费5.7万元,减去此前已返还给老赵(以生存金的形式)的1万元,保险公司实际应退4.7万元。

  维权观点:警惕“隐性”免责条款
  此案虽然看起来是由保单“现金价值”的理解分歧引起的,但法官却认为,这是一起典型的因“隐性”免责条款造成的纠纷。
  所谓的“隐性”免责条款,就是虽然在该条款中没有明文规定合同一方免责,但是,根据条款的规定,在一定情况下实际是可以免责的。法官认为,本案中关于退保按保单现金价值计的保险合同条款,就是典型的“隐性”免责条款。
  由于现行《保险法》只规定了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,但却未说明何谓“现金价值”,也没有明确规定其计算方法,所以,相关计算方法都是由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。
  通常,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只写明“按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”,而不说明具体的算法。大多数投保人并不了解“现金价值”另有“专业”含义,如果保险业务员不主动加以说明,退保时就很容易产生纠纷。
  由于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这样的“隐性”免责条款有“明确说明”的义务,因此法官提醒投保人,投保传统的人寿保险时,务必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一份现金价值表(因为这类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是固定的)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,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